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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问答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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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近日,为进一步积极发挥全市司法行*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职能,赤峰市司法局、赤峰市律师协会集中法律专业人员的力量,编制并发布《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问答40问》,积极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问答40问

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委、*府以及赤峰市*委和*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可能会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也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为了引导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赤峰市司法局和赤峰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资深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疫情防控过程中涉及的民事、行*、刑事等方面法律问题归类简要解答,以供参考。

目录

一、疫情防控方面

二、企业复工方面

三、员工待遇方面

四、商务合同方面

五、诉讼仲裁方面

六、市场监管方面

七、刑事责任方面

一、疫情防控方面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答: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新型肺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范围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由于武汉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属于一种新型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并未将其列入该法所防治的传染病范围之内。但该法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针对新型肺炎,人民*府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府接到下级人民*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报经上一级人民*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内除采取前述紧急措施外,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2)对疫区进行封锁;(3)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4.针对新型肺炎,医疗机构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针对新型肺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患有新型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6.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1)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2)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防治中主要适用哪些法律?

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防治战,已不再是一个单一而局部的战役,它已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直接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生活、学习、工作,牵动国家制度方方面面的“人民战争”。这一战役的特性决定了其法律适用上的全面性,从行*法到民法、刑法等,都将构成这场战役的法律依据。

与常态下的综合工作不同的是,这场战役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应急性。它首先适用的是公共卫生专业防治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修改)等;其次是应急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制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年制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年制定)等。此外,还会适用一些相关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制定),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有关行*机关和医疗防控机构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防治中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制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执行。”

8.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的防控处于哪种应急状态?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的发生属于需要作出应急处置的公共卫生事件。针对这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状态有:应急状态、戒严状态和紧急状态。目前处于应急状态。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区域的,由有关行*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区域的上一级人民*府共同负责。法律、行*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9.公民在新型冠状病*防治战中具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的防治并不只是*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当事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当然,当事人对卫生行*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是,行*复议和诉讼都不应当停止有关管理措施的执行。

10.有关疫情和防治的信息公开法律有什么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的防治中,有关疫情和防治的信息公开是极为重要的。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明文确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在平常,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定期公布本行*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府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对于有关部门违规开展的预防、控制等措施,能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答:可以。卫生行*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2.对拒绝配合预防、隔离措施的公民,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答: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3.逃离隔离场所或者拒绝配合治疗,未治愈或隔离期未满擅自离开治疗机构、指定场所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应该。鉴于公民有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对有关新冠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法律义务。因此,本次疫情下新型冠状病*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必须依法接受上述疾病预防及控制措施,如其故意不接受预防及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给他人的,或者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及生活的,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罚款、行*处罚)、刑事责任(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以外,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14.街道、居委会以及各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权发布本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答:不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防控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相关信息。捏造、传播或者擅自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5.能否公布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具体家庭住址和个人信息?

答:不能。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在应急公共事件中,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为了控制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无需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即可进行数据收集。掌握该部分已经采集的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密,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则需承担相应的行*或刑事责任。

二、企业复工方面

16.对于春节延长假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照执行?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春节延长放假的三天中,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此次所延长的两天春节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17.地方*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年1月29日,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内*办发电〔〕5号),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因此,对于地方*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18.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在地方*府规定禁止复工期间,是否也不得复工?

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规定,推迟复工所针对的对象为自治区内各类企业,同时规定自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不早于3月1日,各级各类行*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至2月9日。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锋上下班,尽量减少会议和人员聚集,有效控制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

19.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返岗上班相关事宜?

答: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不要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对于返岗上前的相关待遇问题,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对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20.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日常工作;(2)做好返乡员工的登记工作,发现有需要上报的情况,如途径湖北等,及时上报;(3)督促员工在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口罩,倡导员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场所;(4)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5)提倡自带饭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6)有条件的可适当进行员工日常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就医;(7)有条件的配备消*设施设备,对于办公场所每日消*;(8)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病情,或出现员工拒绝就医或配合隔离治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或公安机关;(9)日常公布正确的疫情信息、宣传防控手段,告知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21.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三、员工待遇方面

22.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上述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

23.企业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如企业此前已经安排员工在上述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2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因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了两天的春节假期,导致年2月份(以及年全年)减少了两个法定工作日,对于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年2月以及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时,均应扣减该两天的春节延长假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该两天延长假期上班的,按照%的标准支付即可,而非按照%或%的标准支付。

2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即使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26.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人社部、财*部、国家卫健委于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7.职工在隔离期间,单位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其工资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8.新型肺炎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9.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规定,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30.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等患者医保报销有没有特殊*策?

答:年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策。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医院,医保部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31.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府或者人民*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商务合同方面

32.疫情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前疫情的发生不论是普通民事主体,还是专业的医务人员、医学专家,均无法准确预见,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根据前述规定,当因疫情采取的行*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在适用不可抗力,一般都极为谨慎,会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和合同履行各方面因素。此处重点提示以下问题:(1)适用不可抗力的时间要件为: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各方履行完毕前。(2)适用不可抗力的结果要件:只有当疫情防控措施或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即属于《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必须防止债务人借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33.关于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履行,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答: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合同各方在准确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合同权利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此次疫情中,相关的证明可以包括各地*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若发生诉讼,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合同各方,特别是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保留各级*府采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通知,以作为后续主张不可抗力的证据材料。延伸提示:合同一方是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型肺炎住院治疗的,病愈后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2)基于诚信原则,不论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不论是己方还是对方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各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3)若合同尚可继续履行,但履行进程等确受疫情影响,各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五、诉讼仲裁方面

34.因*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行*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情形如下:(1)不能及时起诉的: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当前疫情下,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主要如下:①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②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3)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4)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5.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6.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因此,年春节假期延长至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在理论上,企业因遵守地方*府的复工禁令而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则进行抗辩。但从保守和稳妥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免争议和风险。

37.推迟复工期间,相关诉讼活动如何进行?

答:年2月1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规定:(1)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原定的庭审、调解、听证、询问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至2月15日之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有关案件审理和开庭等事项,请当事人与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参加庭审、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立案尽量采用网上立案和电话预约立案的方式进行;如确需到法院现场办理立案手续的,请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法院做好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工作;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3)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查阅档案,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请延期办理;临近法定期限的,请邮寄材料并说明原因;申诉信访的,请先与信访工作人员联络。

六、市场监管方面

38、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答:《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9.与疫情有关的市场行为如何通过行*管理予以规范?

答:《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可区分情况,做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于年1月25日发布公告,加强对防疫用品的市场价格的监管,当前疫情下,广大群众都可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及时拨打举报。

七、刑事责任方面

40.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答:主要有以下9类36种刑事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利用新型冠状病*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权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3)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4)为防止新型冠状病*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

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5)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6)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8)编造与新型冠状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9)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1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1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3)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1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

(15)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刑死刑。

(16)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

(17)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最高判刑无期。

(18)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触犯“盗窃罪”,最高判刑无期。

渎职类犯罪

(19)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2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最高判刑七年。

(2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府卫生行*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府卫生行*部门委托代表*府卫生行*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府卫生行*部门人员编制但在*府卫生行*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府卫生行*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三年。在国家对新型冠状病*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对发生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2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刑七年。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赤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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