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船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法宣传材料
泗阳船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法宣传材料
年6月
一、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区域的,由有关行*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区域的上一级人民*府共同负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规定有关人民*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府或者人民*府有关部门报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府设置的财*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规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法规规定由人民*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编辑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各室、的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备案。”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处理;拒绝消*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处理。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府报告;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府接到下级人民*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报经上一级人民*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以决定对本行*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权在本行*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处理的;
(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4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畜牧兽医行*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处罚。
5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1、《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52、《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53、《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事运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54、《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55、《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56、《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7、《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8、《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引起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9、《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60、《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府指导价、*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61、《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二、禁止违法运输野生动物等规定和典型违法案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2、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3、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4、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5、各级人民*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6、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7、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8、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典型违法案件
1、吴某华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案
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华在未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