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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染了新冠肺炎,可以向传播者索赔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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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当前正处在斗争关键时期,据最新的统计报表,全国的总感染确诊人数已经突破六万人,死亡人数超过千人,疫情传播形势还是很严峻的。

对抗传染病的传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切断传染源头,也就是对已经感染病*的人尽快收治,做到应收尽收,不漏一人。这样传染源头隔离了,其他健康人群就安全了。但是这只是个美好的愿景,实际情况要复杂的多,很多人有意无意的被感染了疾病,又有意无意的外出走亲访友、旅游、工作、购物,造成病*的二次传播和感染,那么有个问题就是:如果健康人士被传染上了新冠肺炎,可以向传播者索赔吗?

不幸被感染病*,必然面临被隔离,被收治,生活被打乱了,工作被打乱了,一切都麻烦起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了,心情变差了,家庭乱糟糟了,甚至会出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要是知道是谁传染给了自己,那么估计心情绝对好不起来,事后要去找这个人说道说道,要他对你赔偿、补偿,这能行吗?

这个问题其实有点复杂,很多人也在嘀咕,法律界其实也有些分歧。任何事情不能一刀切的看,什么问题一旦一刀切就容易走极端,大家先看一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实施意见,也许能有所启发。

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1号)。这个通知发的很快,可以说是走到了全国的前面,发文目的就是为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统一案件裁判尺度。这个《实施意见》内容涵盖很广,涉及到了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审理侵权纠纷案件。

其中在依法妥善审理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这段表述:“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在被病*感染这个侵权纠纷中,浙江高院在《实施意见》中其实是把被感染一分为二的看。

第一种情况:感染者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无意间对他人进行了传播,原则上被感染的人无权索赔,原则上不支持。这种情况其实是当前的普遍情况,感染者也是无意中被他人二次感染的,自己带*自己都不知道,又出席一些公共场合,工作,旅游,带*者其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潜伏期内传播了他人。这是不能索赔的。通俗讲,不知者不为过吗。

第二种情况: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造成他人感染的,按浙江高院《实施意见》精神是可以索赔的。这样的人其实比较少,属于极其个别者,但还是有。例如有些感染者已经被确诊了新型冠状病*肺炎,因为害怕或者医院或者隔离区。或者高度疑似感染者,亲密接触者,*府防疫部门已经让你就地隔离不得随意外出等待甄别,你又到处乱跑,最终被确诊新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后果。这个感染者是可以被他所传播的人索赔的,他要为他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这样的具有主观恶意的病*传播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还可能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得不说,浙江高级法院在依法治国方面走的是比较快的,考虑问题和出台意见也是很及时的,对其他省市类似案情很有才参考价值。

新型冠状病*这样疫情任重道远,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要积极按照规定隔离治疗,如果乱跑造成其他重大后果的话,恐怕不光是刑事制裁了,民事赔偿也在后面等着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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