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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城乡居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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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城乡居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近期,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加速,国内部分地区疫情形势严峻,为加强我县城乡居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告知如下:

●请您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健康排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若无紧急事项,请您尽量留在居住地,避免外出,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防止疫情传播。

●外地来(返)绥人员,要严格执行“三个主动申报”制度,并提前24小时由本人或其亲友如实报告:一是村(居)民向村(社区)申报,村(社区)向乡镇申报;二是企业职工向企业申报,企业向辖区乡镇和行*主管部门申报;三是机关干部职工向单位申报,单位向辖区乡镇申报。尤其是近14天内有新冠肺炎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相关人员(包括务工、旅游、探亲、返乡大学生等),请主动报告个人情况,报告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旅居地、来(返)绥时间、来(返)绥方式、联系电话、现住地址等。

各类来(返)绥人员管理要求

●1.境外来(返)绥人员。

严格落实“14+7+7”和“2+1+1”管控措施,在第一入境口岸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经2次核酸检测为阴性的人员,经闭环转运回绥后,到县集中隔离点隔离7天后,再居家健康监测7天,并于观察期满(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前1-2天再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正常出行。非正常途径入境来(返)绥人员,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7”天,再居家健康监测7天,并实行“2+1+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正常出行。上述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费用自理。

●2.国内高风险地区来(返)绥人员。

在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隔离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进入隔离点当天和隔离期满前1-2天各1次),结果为阴性的转居家隔离医学观察7天,并于观察期满前1-2天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做好个人防护方可正常出行。上述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费用自理。

●3.国内中风险地区来(返)绥人员。

持有近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正常、无可疑症状,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期间不流动、不聚集,禁止出入学校、超市等人员密集和相对密闭场所。无近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立即到集中隔离点隔离并进行核酸检测。上述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费用自理。

●4.国内省外其它低风险地区来(返)绥人员和省内从事冷链物流人员、医务人员,以及隔离场所、口岸防控、进口物流、交通运输等重点人员来(返)绥的,需持7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实“三查”措施,来(返)绥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流动、不聚集,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若无近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绥后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期间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上述核酸检测费用自理。

●5.省外来(返)绥人员和上述省内重点人员来(返)绥的,由“五包一”(乡镇干部、医务人员、警务人员、村组网格员、志愿者包服务对象)网格工作小组落实“四查”(查核酸检测证明、查体温,查健康码,查行程码)。返乡不满14天的,以实际返乡时间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要求。

●6.省内来(返)绥其他人员。需要落实“三查”(查体温,查健康码,查行程码),无可疑症状者做好个人防护可以正常出行。按照“愿检尽检”原则,引导和鼓励进行核酸检测,费用自理。

●7.从国内低风险地区来(返)绥人员,来(返)绥14天之内,若旅居地调整为中高风险地区,参照中高风险地区来(返)绥人员管理。

●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要求

1.隔离对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必须要有单独的房间,单独的洗手间,严格落实清洁消*、单独居住、单独就餐、不得离开居住房间等管控措施,其日常生活、用餐应限制在隔离房间内,拒绝一切探访,服从、配合所在地村(社区)进行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条件是否具备,由当地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评估和审定。不具备条件的,须送或者继续在集中隔离点隔离医学观察。

2.隔离对象家庭成员。要督促、提醒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自觉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包保干部;不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同时、同桌用餐,不共用餐饮器具及其他物品;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交流或提供物品时,应当保持至少1米以上距离。注意手卫生,接触来自隔离房间物品时先消*再清洗。

3.居家隔离包保责任人。在村(社区)“五包一”网格工作小组机制基础上,每名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由乡(镇)、村(社区)明确一名包保人员,严格落实包保责任;明确告知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有关规定、规范,宣传传染病防控法律知识,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检测,并及时报告健康检测结果;督促对观察对象所居住楼层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消*,及时清理垃圾做好个人防护,出现症状及时送诊就医,落实闭环管理。

●如果在接受健康排查过程中故意回避、逃避、隐瞒、谎报虚假信息,或者在获知本告知后仍不主动申报、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风险的,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等,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适量储备口罩、消*液等必要的防护物资,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外出必须佩戴口罩;实行公筷制,家庭聚餐聚会控制在10人以内;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保持空气流通;咳嗽和打喷嚏时使用纸巾或屈肘遮掩口鼻,防止飞沫传播;咳嗽、饭前便后、接触或处理动物排泄物后,要用流水、肥皂、洗手液等洗手。

●保持良好心态。不随意传播非官方渠道发布的与疫情相关的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可防可治,不必惊慌,只要做好防护措施,定会战胜疫情。

●防范胜于救治。多一份留心就会少一份隐患,多一份在意就会少一份危险!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参与到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的联防联控之中。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绥宁县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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