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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奖惩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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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奖惩办法

为有效落实防控措施,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切实抓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巩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平稳态势,严防疫情输入,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高风险区和境外返梅人员提前48小时主动报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人员。

二、举报对象

1.瞒报14天内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旅行史、病史、密切接触史人员;

2.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活动人员;

3.未设置发热门诊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医疗机构。

三、奖惩办法

1.中高风险区和境外返梅人员主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14天集中隔离,隔离期间食宿费用全免,居家隔离每日给予50元标准生活保障;对被举报和入户排查出的人员强制隔离,费用自理。

2.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元奖励。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3.我市辖区内宾馆、旅店、出租公寓、日租房、出租房屋等场所的业主及租住等人员,未及时报告或不报告中高风险地区及其他重点地区来(返)梅人员的,一经查出,将依法从严处理。

4.隐瞒重要旅居史,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外出返梅前不主动向社区(村屯)报备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对知情不报的*员领导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务处分。

5.对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医疗机构予以关停。

四、奖励时间和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属地乡镇(街)、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核查、奖励发放责任。对于报告人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疫情防控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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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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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8月5日

转自:梅河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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