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治疗介绍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疫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行政
TUhjnbcbe - 2021/9/24 16:46:00
前言

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爆发后,在上海市司法局*委的领导下,上海市律师行业*委、上海市律师协会组成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组织部分行*法专业律师就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到的行*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曹竹平、金缨、丁钰、张春潮、王昊东、刘达、奚明强、徐*、齐广义、张文慧、周承建等律师牺牲假期时间,对有关突发事件及疫情期间行*法律问题进行线上研讨,积极开展网络调研工作,针对疫情期间的信息公开、应急措施的组织与实施、市场物价的行*监管、*府应急财产征用与补偿以及交通管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以专业知识为依法治疫建言献策,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共同抗击疫情作出贡献,展现了上海律师心系大局、使命担当的家国情怀。同时,因时间匆忙,无法穷尽疫情期间所有行*法律问题,也可能存在纰漏或谬误之处,敬请读者海涵并提出宝贵意见,共同为抗击本次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作出贡献!

上海市律协行*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年2月1日

目录

第一部分疫情期间的信息公开问题一、什么是疫情?二、什么是疫情报告?什么是疫情信息公布?两者有什么区别?三、*府发布紧急措施公告的依据是什么?四、经过什么程序判断传染病疫情是否存在?五、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主体有哪些?六、传染病报告责任人不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七、疫情报告的时间有哪些要求?八、需要公开的疫情信息包括哪些?九、除发布疫情信息以外,各级*府还需要公开哪些信息?十、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需要公开?十一、设立的集中医学观察点、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的信息、资料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十二、哪些主体有权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十三、本市疫情信息适格发布主体是哪个部门?十四、公众可以从哪些渠道获得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十五、如何甄别疫情防控信息的真伪?十六、如何看待因为个体认知能力局限导致与事实不符疫情信息的发布行为?十七、何为恶意散布与事实不符的疫情信息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十八、对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能否举报?十九、非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疫情期间应急措施的组织与实施二十、何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二十一、新型冠状病*肺炎防疫应急措施是否适用《行*强制法》?二十二、新型冠状病*肺炎防疫应急措施具体包括哪些?二十三、新型冠状病*肺炎防疫应急措施的发布主体有哪些?二十四、“防疫指挥部”的法律性质和权限分别是什么?二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配合应急措施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十六、社区居民、村民以防疫名义自发实施的强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二十七、实施应急措施的例外情形和豁免情形有哪些?二十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行*给付行为包括哪些?第三部分疫情期间市场物价的行*监管二十九、何为“哄抬价格”行为?三十、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可以自主定价吗?三十一、经营者在疫情期间的“价格义务”有哪些?三十二、疫情期间*府可以采取哪些价格管控措施?三十三、哄抬物价的行*法律责任有哪些?三十四、社会公众如何进行价格监督?三十五、疫情期间还有哪些常见价格违法行为?三十六、疫情期间本市就稳定物价采取了哪些措施?第四部分*府应急财产征用与补偿三十七、什么是*府应急财产征用?三十八、*府应急征用单位或个人财产的法定情形?三十九、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可以征用的法定情形?四十、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权征用的主体?四十一、*府应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后是否返还和补偿?四十二、应急征用财产的种类有哪些?四十三、应急财产征用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四十四、应急财产征用补偿的工作程序是什么?四十五、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府应急征用财产的法律责任?第五部分疫情期间的交通管制四十六、何为交通管制?四十七、疫情背景下行*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四十八、交通管制是否适用《行*强制法》的规定?四十九、突发事件交通管制的决定和实施主体是谁?五十、不服从不配合交通管制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五十一、省际道路客运运营暂停是否属于交通管制?五十二、本市各类交通道口采取了哪些防控措施?第一部分疫情期间的信息公开问题一、什么是疫情?

答:疫,是指流行性急性传染病,疫情是指传染病发生和发展的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成甲类、乙类和丙类,并在第四条中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部分病种,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该法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依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内容确定: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什么是疫情报告?什么是疫情信息公布?两者有什么区别?

答:疫情报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报告责任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发现传染病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部门进行报告的行为,是传染病防控的一项制度。《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各类报告责任人的疫情报告责任作出了规定。

疫情信息公布是指疫情有权公布机关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传染病发病情况或暴发、流行情况的行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定期公布本行*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两者的区别在于,疫情报告的主体,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的内容,属于过程性*府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经法律授权的行*机关依法对疫情报告予以确认后,疫情报告的内容可以作为与疫情有关的*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同时,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属于*府信息,按照《*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

三、*府发布紧急措施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答:《*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行*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机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因此,紧急措施公告的内容,依法属于*府信息,应当根据《*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发布。

本次疫情中的紧急措施公告,是各相关适格主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授权,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十八条至五十二条、《*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发布的对本次疫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经过什么程序判断传染病疫情是否存在?

答:根据原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章“调查”部分的要求:

首先,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其次,各级卫生行*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然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同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最后,经过以上调查过程,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证据、潜伏期长短、传播性强弱等进行判断,得出是否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结论。

五、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部门的规定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知,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涉及非常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及省级人民*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传染病报告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区别的是,各类报告责任人报告的传染病疫情的种类、报告对象、程序、方式是有不同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交通运输部门的疾控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是在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及卫生行*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省级人民*府在本行*区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以及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应向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报告。

六、传染病报告责任人不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或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规定了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卫生行*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法律责任。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各类机构和人员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传染病疫情设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行*责任、刑事责任等,目的是杜绝疫情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及时掌握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控制措施。

七、疫情报告的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并不具体,用了“立即”“及时”等表述。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部门,由当地卫生行*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府或者上一级人民*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八、需要公开的疫情信息包括哪些?

答:根据原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上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

九、除发布疫情信息以外,各级*府还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答:《*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机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具体包括:

1.因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2.因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3.因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情况:包括封锁有关区域、限制集会集市、封闭场所、停工、停业、停课等信息;

4.针对疫情相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出台规范性文件等。

5.防疫行*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比如防疫机关设置情况,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6.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比如口罩、防护服等产品质量,蔬菜供应情况等。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府接到下级人民*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十、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需要公开?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均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府机关能够公开的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传染病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其所掌握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有关信息、资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是不得对外公开的。

十一、设立的集中医学观察点、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的信息、资料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集中医学观察点的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但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是不得对外公开的。

十二、哪些主体有权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定期公布本行*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事件,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区域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本次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作为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且已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卫健委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健委应根据国家卫健委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发布本行*区域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全面。

十三、本市疫情信息适格发布主体是哪个部门?

答:上海作为直辖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作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经国家卫健委授权是适格的疫情信息发布主体。

年1月20日晚19点55分市卫健委通过其官方微博“健康上海”在新浪微博公布:1月20日晚,国家卫健委确认上海首例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当晚,上海市*府办公厅通过
  审核:北辰

声明:

1
查看完整版本: 疫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