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
相关症状的患者,
莆田2家医院、1家诊所被罚!
1、案件名称: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自年9月13日至年9月28日,医院在不具备发热门诊(诊室)的情况下,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有关规定,擅自诊治3名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医院住院病区未落实闭环管理制度,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元)。
2、案件名称:荔城林立明内科诊所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自年9月26日至年9月28日,荔城林立明内科诊所在不具备发热门诊(诊室)的情况下,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有关规定,擅自诊治23名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元)。
3、案件名称: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自年9月14日至年9月28日,医院在不具备发热门诊(诊室)的情况下,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有关规定,擅自诊治6名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元)。
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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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莆田市荔城区人民*府网站、闽中网、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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